部分镜片生产商被判纵向垄断
2014-06-04 17:10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垄断进行查处,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据该部委工作人员刘心羽透露,该项调查始于去年8月,经过查证,部分眼镜生产商也确实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北京、上海、广东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予以查处。
生产商制定最低转售价
据悉,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
“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有的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与其在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建议零售价’的七五折销售隐形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刘心羽表示。
“眼镜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利润较高,价格便宜的镜片也要过百,好的则上千,中间的价格体系不是很透明,消费者很难把握。由于很难做到价格透明,供销之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之前与一些品牌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定价方面难免受制于人。”
调查结果显示,为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得到维持,涉案企业通常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邮件)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刘心羽表示,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经整改还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纵向垄断协定,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现阶段,各涉案企业受到调查后,均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立即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经销合同进行修改,废除维持转售价格的所有措施;三是组织开展反垄断法规培训,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四是主动降低旗下主流产品的出厂价,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影响,使消费者切实受益。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积极进行配合,并着手整改。”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据悉,该公司最终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按隐形眼镜片相关市场),共计369万元。由于销售额较大,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获此案最大罚单,共计879.2万元。
国家发改委指出,眼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所有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