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付款方式
票据:
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凡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称为本票,约定由另一人付款的则称为汇票或支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有时也使用本票和支票.
汇票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drawer)指写成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出票人以签发汇票的形式创设了一种债权并将其赋予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在汇票上签字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承担付款或担保的责任.出票人因出票签章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drawee,payer)是出票人在汇票中指定的、在受到汇票提示时进行付款的当事人.他可以自行决定付款与否,因此他只是接受汇票提示的受票人(addressee).但如果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则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汇票的到期付款责任.因此,付款人承兑前,出票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收款人(payee)是从出票人手中获得汇票的当事人,也是基本当事人中唯一的债权人.收款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转让权和追索权.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记名的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无记名的任一持票人.
汇票在转让时,一般要经持票人(转让人)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从而出现汇票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汇票内容:
1.票据名称(werd of exchange)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4.付款人名称(drawee,payer)
5.收款人名称(payee)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付款到期日(tenor)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lace of issue,pI[ace of payrnent)
9.出票人签章(drawer)
汇票种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按承兑人的不同,远期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汇票票据行为:
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等.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都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统称为从票据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汇付:
(一)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人(汇款人)通过银行向出口人(收款人)汇寄款项的做法.
(二)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国际贸易实务中,汇款人通常是合同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合同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托收: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二条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根据该定义,托收是银行根据债权人的指示向债务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时交付单据的付款方式.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跟单信用证种类:
按信用证是否有保兑行参与,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因用途和运用方式不同,信用证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开立的保证文件,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保证:如申请人未履行某项义务,银行将承担保函规定的付款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即委托人(principal),是货物买卖、劳务合作、资金借贷或其他商务合同的执行人和债务人,如:投标保函项下的投标人;还款保函中的借款人;付款保函中的进口人.
(2)担保人(guarantor),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在申请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立保函,担保在保函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或赔偿的义务.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与申请人订立合同的债权人.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保函取得货款或还款或赔偿.
银行保函种类: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或称bid bond):银行(担保人)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而出具给招标人(受益人)的书面担保凭证,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不拒绝交付保证金以及忠实履行投标时承诺的各项义务.否则,担保银行负责向招标人赔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performance bond):指银行(担保人)应提供货物或劳务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受益人)出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某项义务,担保银行保证赔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给受益人.
(3)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又称出口保函(export guarantee),指银行(担保人)应劳务或货物提供方(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给劳务或货物的购买人(受益人)的书面担保凭证.如申请人未按合同提供劳务或交付货物,担保银行将负责偿还受益人已付给申请人的金额.还款保函常用于借贷交易中,保证如申请人(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将负责按保函有关规定偿还贷款人.
(4)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又称进口保函(import guarantee),是银行(担保人)应购买货物或劳务的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给货物或劳务提供方(受益人)的书面凭证,保证在受益人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后,申请人一定按期付款或保证若到货检验与买卖合同相符即行付款.如果申请人违约,由担保银行向受益人偿付款项.付款保函是对合同价款的付款保证,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赔偿金的支付承诺或预付款的退款保证,实际上以银行信用补充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付款保函通常与汇付或托收方式联用,其做法是:合同中规定以汇付或托收结算时,为防止买方不付款,可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担保一旦买方违约,由担保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之所以选择基于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再补充付款保函,而不直接采用信用证支付,是因为保函项下担保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二位的,只有在被保人违约时才承担付款责任,且对制单的要求相对放松.单据可径寄买方,缩短单据的流转时间.
保理:
以贴现方式买入属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receivables)并负责收回债款的行为.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出口人,或称供应商(supplier,),指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人;
进口人,或称债务人(debtor),指对因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一般是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
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指出口保理合同项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负责,并就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对进口保理商负责的当事人;
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指有责任向进口人催收由供应商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并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有支付义务的当事人.
福费廷:
福费廷,英文为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出口人在把代表债权凭证的票据转让给包买商时,通常在票据上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将收取债款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