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
进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
2014-06-11 17:56  
 进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是 :担保备案————报关——查验——布展——展览——复出境——核销。 

备案。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担保。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 

报关地点。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查验。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 

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驻场监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未经海关许可,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品监管场所,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 

复出境。展览会结束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展览品实际复运出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对需要运至其它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 

核销。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对于不复运出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结关手续,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 

出口展览品通关流程为 :出口——复进口——核销。 

出口。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复进口。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当将展览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如果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它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以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核销。出境和入境地海关,应当将查验放行展览品的情况和日期,在清单上注明后,一份留存 ;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办理审核销案工作。
追问:
承办单位在展览品进口时,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需不需要向海关递交的单证范围??
回答: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受理(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即视为提出申请,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4、对于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暂时进境展览品的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对于在境外举办展览会的暂时出境展览品的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二)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